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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新竹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
    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二)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處、民政處及新竹市衛生局代表。
    (四)弱勢團體代表。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四、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
    任委員亦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負責
    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
    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