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
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
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
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及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
指揮官二人,由副市長及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執行秘書一人,由災害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兼任。
四、本中心平時由新竹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編組成員輪值運作
,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
本市瓦斯漏氣、樹木、招牌、圍籬、路燈、電桿、交通號誌、土石
崩落及路面除汙之平時常見災害處置效能,依新竹市平時各類災害
案件各機關單位分工處理原則(附件一)辦理。
當災害(情)規模有擴大之虞,本中心平時輪值人員應將接獲之訊
息立即通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依新竹市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二,節錄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指
揮體系 )辦理。
五、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及組成:
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應視災害規模與
災情,依各類災害開設時機提出提昇本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建議,
經指揮官決定後,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通知相
關機關(單位)進駐作業,並以書面(如附件三)通報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
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
提昇開設層級。
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
工務處、都市發展處、交通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行
政處、人事處、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新竹
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
北區區公所、新竹市香山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
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
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運
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
務中心、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新竹後備指揮部、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憲兵指揮部新竹憲兵隊等
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三級開設: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
時,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由消防局先行進駐。
4.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
(1)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局風
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
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2)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機率較高時。
(3)二級開設情形由消防局先行進駐,其餘進駐機關(單位)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因應。
5. 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陸地警
戒區範圍,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二)震災
1. 進駐方式:原則由消防局通知進駐,但因地震導致通訊中斷
時,由各機關(單位)自行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
務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地政處、城市行銷處
、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新竹市稅務局(以下
簡稱稅務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新竹市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各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台
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
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
處新竹工務段、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
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交通部臺灣鐵
路管理局臺北運務段新竹站、新竹後備指揮部、財團法人住
宅地震保險基金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震度達五強以上地震時,估計本市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或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
情時。
(三)火災、爆炸災害
1. 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
會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
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台
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3. 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
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者。
(四)水災
1. 進駐方式:由本府工務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
務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衛
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所、臺灣新竹農田水利
會、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本市轄區二十四小時
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時或三小時累積雨量一百毫米以上時,
由工務處先行進駐,其餘進駐機關(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因應。
4. 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本市轄區二十四小時
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時或三小時累積雨量二百毫米以上
時。
(五)旱災
1. 進駐方式:由本府工務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
會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稅務局、環
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台灣自
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新竹後備指揮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3. 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之水情燈號為橙燈時。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 進駐方式: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
會處、勞工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
防局、各區公所、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新竹後備
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運處、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
中心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陸域污染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
次變電所,預估在十二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
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七)寒害
1. 進駐方式: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行
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稅務局、環境保護局、各區公所等
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新竹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
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
生之虞者。
(八)空難
1. 進駐方式:由本府交通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交
通處、社會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
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三
巡防區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工務處新竹工務段、
台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約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有災害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九)海難
1. 進駐方式:漁船海難及港區內海難事故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
知進駐,港區外非漁船海難事故由本府交通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交通處、社
會處、勞工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
防局、新竹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三巡防區指揮
部、新竹區漁會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船舶發生海難事故,估計約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有災害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十)陸上交通事故
1. 進駐方式:由本府交通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交
通處、社會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
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
工務處新竹工務段、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運務段新竹
站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重要交通設施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亟待救助者。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 進駐方式:由環境保護局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
工務處、社會處、勞工處、行政處、交通處、警察局、環
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北區環境事故專業
技術小組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或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
上,無法有效控制時。
(十二)生物病原災害
1. 進駐方式:由衛生局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
城市行銷處、行政處、人事處、教育處、工務處、都市發
展處、交通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
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
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等機關(單位)首長(主
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本市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局陳
報指揮官核准後成立。
(十三)動植物疫災
1. 進駐方式: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
行政處、財政處、主計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稅
務局、環境保護局、各區公所、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
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本市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本府產業發展處陳報
指揮官核准後成立。
(1) 國内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
流行之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 O型口
蹄疫、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H7N9高度同
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等)侵入本市轄區。
(2) 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本市轄區,有
蔓延成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
治性、敏感性者。
(3) 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
、O型口蹄疫等)侵入本市轄區爆發。
(十四)海嘯
1. 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
教育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行
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消防局、各區公所、台
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運處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新竹瓦
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
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
海嘯警報區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十五)輻射災害
1. 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
教育處、交通處、社會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
保局、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
等意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1)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
助。
(2) 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十六)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 進駐方式:由環境保護局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
教育處、交通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勞工處、行政處
、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重度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
三小時達1,250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
PM2.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空氣品質
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
惡化之趨勢,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十七) 森林火災災害
1. 進駐方式: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 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
社會處、地政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新
竹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3. 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
公頃以上,且經本府產業發展處陳報指揮官核准後成立。
六、前進指揮所:
為即時掌握本市災害現場救災作業,強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與災害
現場協調機制,並提升災害現場緊急應變之效率,以達到跨域協調
並支援調度之需,經指揮官評估有以下狀況之一時,且有派員就近
協調或協助救災必要時,視災情需求設置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
揮所。
(一)有人員死傷之虞,且災情持續擴大。
(二)災情有擴大之虞,評估災害現場救援能量無法獨立處置。
(三)災害造成大量人員死傷,須長時間因應處置。
(四)本市指揮官認有設置之必要。
若遇廣域型災害,除設置市級前進指揮所外,並得增設分區指揮站
,由本市消防局各大(分)隊、區公所及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共同執行救災工作,並由前進指揮所統籌分區指揮站之人力及資源
調度。
前進指揮所相關場址架設、指揮權、進駐人員與任務分工依據新竹
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辦理。
七、 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任務如下:
(一)本府民政處:
1.督導各區公所災害應變小組之設置、作業及災害防救整備、
災害查報等事宜。
2.督導各區公所強化防救組織功能,檢查民間房屋設施之預檢
工作及勘查統計民間災情等事宜。
3.對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項。
4.協助社會處辦理救濟事宜。
5.協助罹難者辦理喪葬善後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
1.掌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動物疫災
、森林火災災害、港區及港區外漁船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
2.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等災害防救
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繫等事項。
3.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事項。
4.負責辦理工商災害損失調查、登記及協助復原事宜。
5.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6.辦理農、漁、林、牧業災情查報、設施防護、搶救與善後處
理工作等事宜。
7.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供應調節
救災糧食。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本府教育處
1.災民收容場所(市屬學校校舍)之指定、分配、佈置管理事
宜。
2.協助所屬學校災害之搶救、災情查報、彙整、重建復建等事
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本府工務處:
1.掌理水災、旱災及營建工程災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水壩檢查、疏浚措施、洩洪、河川
水位及洪水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堤防、水利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相關事宜
。
4.用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五)本府交通處:
1.掌理陸上交通事故、空難及港區外非漁船之海難災害成立應
變中心事宜。
2.辦理陸、海、空難相關應變事項。
3.辦理交通號誌設施搶救(修)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本府都市發展處:
1.辦理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及都市更新、開發、國宅興建等
防災規劃事項。
2.建築物工程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及復原執行事宜。
3.其他有關都市發展事項。
(七)本府社會處:
1.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避難收容處所之規劃、指定、分配佈置管理事項。
3.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4.災民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事項。
5.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宜。
6.協助安養院、福利機構等災害搶救事項。
7.辦理住宅災情清查統計、救助事宜。
8.其他應變事項及有關業務權責。
(八)本府地政處:
1.辦理因災害所造成之土地變化重劃事宜。
2.辦理災後地籍測量及鑑定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九)本府勞工處:
1.協助各項勞工災害之搶救及復原重建工作等事宜。
2.災民之就業輔導。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本府城市行銷處:
1.辦理旅賓館災害善後處理復原之處理事項。
2.辦理路樹固定及搶救事項。
3.辦理青草湖水位勘查與事先洩洪事項。
4.辦理觀光事業及風景區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本府行政處
1.督考本市應編中心各組有關災害防救事宜、文稿審查及各
項協調事項。
2.督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人員辦理災害防救事項之
情形。
3.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4.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佈內
容管制相關事宜。
5.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6.災害發生後提供法律服務事宜。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本府人事處
1.發佈本市停止上班、上課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警察局:
1.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應變相關事宜。
2.負責災害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協
助災區屍體報驗等相關事宜。
3.於本市劃定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勸導及
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4.協助調用警備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
物資之運輸事項。
5.負責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之
查報、外僑災害之處理、船筏疏散至安全地帶、應變戒備
協調支援等相關事宜。
6.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事宜。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四)衛生局:
1.掌理生物病原災害災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宜。
3.醫療機構之指揮調度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顧
事項。
4.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5.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6.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五)稅務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相關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環境保護局:
1.掌理毒性化學物質、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事宜
。
2.負責災區環境、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戶外災區消毒工作等事
宜。
3.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
之廠家處理善後事宜。
4.提供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處
理污染善後事項。
5.災區飲用水水質檢驗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消防局:
1.掌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輻射災害事故等災害成立
應變中心事宜。
2.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理重大災
害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事宜。
3.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及通
報有關事項。
4.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生、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重
大傷亡查報有關事宜。
5.災害及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6.督導各消防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事宜。
7.災害應變中心辦公處所之佈置,電信、通訊裝備之維護及
照明設備之維持,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飲食之供給。
8.於本市劃定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勸導及
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9.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文化局:
1.辦理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辦理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復原工
作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
1.協助辦理有關米糧緊急供給及調度事宜。
2.其他糧食供應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新竹後備指揮部
1.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聯繫國軍相關
單位派駐連絡官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2.協調國軍支援協助救災復原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權責事項。
(二十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1.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
復供電之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運處
:
1.負責電信設備緊急搶修與電信恢復之復原。
2.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二十三)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及復原等事宜。
2.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事項。
(二十四)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
災後恢復供氣等復原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業處
新竹服務中心
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
災後恢復供氣等復原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
1.負責中油管線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原工作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1.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2.執行中央管河川防洪設施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事項。
(二十八)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1.負責本市轄內省道、部分縣道災害時之搶修、搶通事項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第八岸巡
隊
1.於本市所轄海岸地區劃定為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
公告者實施勸導及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2.其他岸上搜救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三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第十二海
巡隊
1.於本市所轄海域劃定為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
者實施勸導及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2.海上緊急傷患運送工具之提供。
3.其他有關海上搜救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1.執行督導巡防轄區各主要進、排水口、各主要灌排渠道
、構造物及附屬水利設施之搶修、搶險工作,並蒐集傳
遞、聯繫災情消息及救災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宜。
(三十二)災害防救協力機構
1.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
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及資料分析研判。
八、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本市西大路六七九號三樓
),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執行有關緊急
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
協助操作,如災情嚴重致原規劃地點無法成立時,另設置警
察局二樓會議室(本市中山路一號二樓)為備援中心;另為
避免上述室內災害應變中心因災害致建築物結構受損無法正
常運作;另設本市體育場(本市公園路二九五號)為戶外備
援中心。但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處理
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另擇本中心之
成立地點,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
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
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報告指揮官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單位
)及人員派員進駐或撤離;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於一級開設時
,由各編組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為確保災情即時應變順
遂,進駐人員應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國軍及各目的事業單位
得指派連絡官或業務熟稔人員進駐。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時,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視
災害規模與應變情形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及災害防救協力機構並應蒐集相關災害資
訊,於會議中進行災情預判與應變處置建議報告,並於本中
心開設運作期間,視災情狀況每日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之,以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各區公所區長(或代理人)應參與
相關會議召開,另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通知相關機關(單位)與會。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
該機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
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並
應負責彙整各方災情,即時登入各中央災害主管機關(單位
)所規定各類災情傳遞系統(如EMIC)填報災情及上傳資料
。
(六)若多種重大災害在本市同時發生或於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
他重大災害發生,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應立即向指揮官報告,併同本中心運作,並通知其
他相關編組單位進駐本中心共同因應。
(七)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
揮、協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應詳實記錄本中
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彙整、陳報;各項交辦事項應於告一段落後亦一併
回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災後復原重建
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另本市並應召
開或於相關會議請各單位針對業管權責部分分析災害原因及
執行後續改善措施。
(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自行編列預算負責
災害期間本中心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
供應事項。
(十)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國軍新竹聯防區所屬單位經新
竹後備指揮部通知後應主動派遣適當人員進駐本中心及本市
各區公所緊急應變小組,以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及掌握緊急應
變處理工作。
九、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
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
召集人,召集所屬機關或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位)予
以編組,並指派業務主管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
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
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
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
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
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縮小編組及回復常時運作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回復常時運作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
位自行管制時,災害主管機關(單位)得報告本中心指揮官回復
常時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