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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民眾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
    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等
    方式提出之陳情。


三、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流程如下:
(一)本府文書單位收文並判別為人民陳情案件,於登錄文號後送管考單
      位列管。
(二)管考單位列管人民陳情案件於逐案登錄列管編號後,應送還文書單
      位交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三)業務單位接獲案件後,如判定非權責業務,則移文給文書單位重新
      登錄;如非屬本府權責,則函轉給權責機關辦理並副知管考單位。
(四)業務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辦理情形函復陳情民眾並副知管考單位;
      依性質得簽存案件,亦應會知管考單位。
(五)人民陳情案件經核定解除列管,管考單位應至本府公文整合資訊系
      統辦理登錄作業。


四、業務單位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
    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之機關單位
    。


五、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
    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六、民眾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依新竹市政府落實檢舉及陳情人身分
    保密實施要點辦理。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單位,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單位陳
      情者。
(四)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
    前項第二款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管考單位。


八、陳情案件處理獎懲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對於承辦人民陳情案件有特殊績效者,得檢附事實資料,依
      據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簽報敘獎。
(二)逾限之陳情案件,經管考單位稽催後超過七個工作日未處理者,承
      辦人員予以記申誡一次,連續稽催超過三次仍不處理者,業務科長
      記申誡一次及承辦人再予以記申誡一次。


九、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