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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永續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永續發展重大
    議案之研訂審議及相關事務之協調推動,特設新竹市永續發展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府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
      案。
(二)協調推動永續城市建設,與服務導向便利市民的宜居城市。
(三)協調推動自然水岸資源永續利用,與營造農漁業地貌整合創新。
(四)協調推動全齡安全友善環境,與都市空間改造美學設計。
(五)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與培力校園新創人才發展。
(六)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事務,與永續發展相關之國際城
      市及跨縣市合作。
(七)其他永續發展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
    ,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兼任,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二人,由行政處及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
    稱環保局)首長兼任之,依主任委員指示協調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設秘書組,其業務由行政處及環保局指派所管相關人員兼
    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兩人同時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
    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八、本小組設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以規劃小組會議之議案
    及協調辦理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九、本小組得依任務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
    ;各工作分組置分組召集人一人及分組執行秘書一人;分組召
    集人由主辦單位(機關)首長擔任之,分組執行秘書由主辦單
    位(機關)副首長擔任之。


十、本小組、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
    主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十一、本小組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小組會議決
      議後,交由本小組相關工作分組、本府各相關機關或專家及
      學者研究、執行,定期提報推動情形。


十二、本小組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辦理,重大
      決議應再經市務會議通過。各相關單位(機關)應將每季之
      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組提報本小組。


十三、本小組業務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預算支應。


十四、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