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轄區內戶籍行政
事項。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民政處指導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一人,襄理所
務。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得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股:掌理文書收發、印信、庶務、出納、研考、檔案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股掌理事項。
二、登記股:掌理戶籍登記、印鑑登記、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核發、更改
姓名、戶籍登記錯誤事項更正、戶口調查、國籍行政及戶政資訊等事
項。
三、資料股:掌理門牌業務、行政區域調整、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各
種戶籍登記資料核發、戶口統計、各類戶籍資料名冊及選舉業務等事
項。
戶政事務所分行政股、登記股辦事時,前項未設資料股者,第三款規定事
項由行政股掌理之。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置股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
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
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
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