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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沿海十七公里觀光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事業並充分利用海岸資源,提倡
民眾正當休閒活動,特設置新竹市沿海十七公里觀光帶建設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所定之資本計畫基金。


第 3 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補助之專款。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三、貸款收入。
四、門票、租金等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海岸觀光景點建設工程之支出。
二、辦理海岸地區環境改善及生態保育等相關費用支出。
三、與觀光相關之漁港、道路、公園及碼頭等工程用地取得、闢建及維護
    等經費支出。
四、債務還本及利息支出。
五、其他與利用海岸資源發展觀光事業之相關費用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