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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依法辦理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
、研究、輔導及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
之指導監督,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場地組:掌理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
    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等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幹事兼任。


第 5 條
本場置幹事、佐理員。


第 6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場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幹事代行。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