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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
理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指揮、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工;
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掌理勤務規劃、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械管
    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遊戲
    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
    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掌理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
    遊行、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
    處、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訓練科:掌理警察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等事
    項。
四、外事科:掌理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
    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
    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五、後勤科:掌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
    有關後勤等事項。
六、保防科:掌理本局及所屬機構之機關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內亂外患
    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機場、港口遭
    受劫持、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掌理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
    組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鑑識科:掌理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現場
    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
    安狀況之管制、一一○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十、督察科:掌理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
    督察等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科:掌理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有關
      公關業務等事項。
十二、秘書科:掌理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
      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等事項。
十三、資訊科:掌理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
      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有關資訊處理等事項。
十四、法制科:掌理警政法規之審查、整理、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各科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鑑識科辦理現場勘察人員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科長、主任、警務參、秘書、局員、股長、督
察員、警務員、調查員、巡官、技士、警務佐、技佐、警員、辦事員、書
記。


第 6 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分局設五組辦
事,並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第 7 條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
警務佐、巡佐、警員、書記。
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
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 8 條
本局對於分局、派出所之設立及裁併程序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派出所經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


第 9 條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警
    員。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
    警務員、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巡佐、偵查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置主
    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辦事,
各隊下設分、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設小隊,執行警
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複雜之地區設交通
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少年
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婦幼警察隊設二
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第 10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依主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1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3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各分局、大隊、隊、中心分層負責明
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核定。


第 15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