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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新竹市文化藝術傳承推展、文化
資產維護利用及公共圖書館營運輔導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圖書資訊科:掌理圖書、視聽資料之蒐集採編、閱覽、參考諮詢服務
    以及辦理圖書館自動化及圖書推廣教育等事項。
二、視覺藝術科:掌理各類美術工藝品之蒐集、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
    公共藝術之推展等事項。
三、表演藝術科: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活動之推展、演藝廳管理維護
    營運及表演藝術團體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四、藝文推廣科:掌理文化推廣、社區營造、義工組訓、文化藝術基金會
    之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歷史建築、史蹟、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文獻、
    古物、民俗藝術之保存、維護與再利用,民俗藝術傳習,地方文史工
    作推展等事項。
六、博物館科:掌理文物之典藏、展示、研究、教育、推廣及館舍維護管
    理營運等事項。
七、客家事務科:掌理客家文化及語言之推廣與傳承、客家文物史料及文
    獻之蒐集與保存、客家社團及地方產業之輔導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庶務、資訊、檔案管
    理、營繕工程、採購、財產管理等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館長、專員、科員、技士、技佐、佐理員、辦
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得設圖書館、演藝廳、影像博物館、玻璃工藝博物館、眷村博物館、
美術館暨開拓館等館廳,辦理各項文化藝術推廣及營運事項。
前項各館廳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