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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性騷擾防治網絡及保護被害人權
    益,特設置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審議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三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三)學者專家代表五至七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全體女性委員
  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委員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案件後,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
  委員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且
  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提本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主
  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同時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
    第一項會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