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
(二)符合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所列對象。
(三)生活輔具類及復健輔助類申請資格依內政部頒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助
器具補助標準表辦理。
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申請方式:
(一)身心障礙者或代理人應檢具第五點規定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送本府核定。
(二)本府核定後通知區公所及當事人,並將補助款逕撥入身心障礙者郵
局帳戶。
四、申請期限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購置輔助器具之日起三個月內提
出申請。
五、申請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一般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4.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5.身心障礙者印章。
6.切結書。
7.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8.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二)特殊文件
1.依補助標準表內所規定應附文件,其中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表
開具期間應在三個月內。
2.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補助,須檢附機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需註明限用特製三輪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需註明特
製車)、特製三輪機車前後照片各 1 張(需可顯示車牌號碼、
改裝部分)新購特製三輪機車補助金額已含改裝費用,不另補助
特製三輪機車改裝費用。
3.申請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特製輪椅及特製推車補助,須檢附
身心障礙者乘坐照片。
4.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須檢附自有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非自有房屋者,須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建物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改善書及改善計畫書(含圖說、施工前照片
及經費概算表)各一份,施工中、竣工後照片及發票等,如涉及
公共設施部分須檢附所有住戶同意書或大樓管理委員會同意書。
六、補助標準:
(一)補助標準如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二)申請人所購置金額低於標準表所定最高補助額,以實際購買金額為
補助金額。
(三)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
但情形特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助申請項目已逾
二項,而須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或新竹市輔
具資源中心派員實地評估後專案辦理。所稱情形特殊係指不可抗拒
之因素(如體形發生變化、天然災害、意外事故)為原則,申請時
須檢具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評
估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死亡後始提出申請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人工電子耳補助,須於本府核定後六個月內完成手術,並於手
術後六個月內檢附憑證向本府申請補助。
(六)氧氣筒、氧氣鋼瓶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七)申請之輔助器具項目未列入標準表內,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診
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表認定須購置者,依購置經費減半補助之;低
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 2 萬元整,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
新台幣一萬元整,最低使用年限為五年。
七、本府及各區區公所得隨時抽查申請案件,涉及虛偽等不法情事,應即
追回已領之款項,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