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學生,指就讀新竹市立高級中學、市立國民中小學及
國立附屬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
第 3 條
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
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二、資賦優異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
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二)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 4 條
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補助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品行優良經教
師推薦。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
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三)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四)家境清寒,在校表現優良,經教師推薦。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三
縣市以上)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
前三名之獎項。
第 5 條
前條學校之推薦人數,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得推薦
一人;三十一至五十人者,推薦二名;五十一至六十五人者,推薦三名;
超過六十五人者,推薦四名。市立高級中學分別以各教育階段別計算,各
級學校推薦人數並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人數比例為之。
第 6 條
本辦法獎補助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補助三十名為限,每人新台幣五千元。
二、補助金:每學年補助一百五十名為限,每人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第 7 條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各款目條件者,應擇一申請;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補助金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
第 8 條
申請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之一,於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經就讀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成績證明及教師推薦證明。
二、獲獎證明。
三、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刊物之具體資料。
四、特殊表現之具體事蹟。
五、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薦其申請之會議紀錄。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