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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稅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新竹市各項稅捐稽徵,並依法執
行代辦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稽核科:掌理內部業務檢查、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查緝業務等事項
    。
二、法務科:掌理違章審理、行政救濟及法規整檢等事項。
三、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及法令宣導等事項。
四、機會稅科:掌理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工程受益費稽徵等事項。
五、消費稅科:掌理娛樂稅、印花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等事項。
六、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稽徵等事項。
七、地價稅科:掌理地價稅及田賦稽徵等事項。
八、欠稅管理科:掌理欠稅清理等事項。
九、稅務管理科:掌理徵課、單照管理及資訊稽核等事項。
十、資訊管理科:掌理資訊業務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十一、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等管理事項。未設科掌理之事項,
      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審核員、專員、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
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