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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
    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約聘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僱用之人員。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考核單位)約聘僱人員於
    當年度任職期間之成績,依據本要點考核。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於六月辦理,除六月任職者外,未滿半年者亦
      同。
(二)年終考核:每年於十二月辦理,考核一至十二月成績,除十二
      月任職者外,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
      之考核。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績效(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完整、正確。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及難易度。
      3.時效:處理公文(務)或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是否本於便民
        原則於期限內完成。
      4.主動:辦理業務是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是否盡心盡力勇於負責,服從長官工作指派。
      6.協調:是否採取有效溝通及協調方式推展業務。
(二)工作態度(占四十分)
      1.勤惰:上班時間是否準時刷卡或簽到、退並堅守崗位,不私自外
        出,不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2.服務:是否能夠以同理心服務洽公民眾為其解決問題。
      3.禮貌:是否能夠注意公務電話禮貌,並耐心提供諮詢服務。
      4.合作:是否與同仁和睦相處,主動協助本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相
        關公務活動。
    考核單位如認定前項考核細目不適用其業務性質,得另訂考核細目報
    本府備查,依自訂細目考核。
    受考人獎懲及學習時數多寡,得列入年終考核評分之參考。


五、考核單位應本綜覈名實、準確、客觀及公正之旨辦理考核,其作業
    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直屬主管考核所屬約聘僱人員,將勤惰、獎懲
     及學習時數記錄登載於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並於考核項目評分
     ;必要時得併採面談或其他方式辦理,評擬結果應送單位主管或機
     關首長初核。
 (二)考核紀錄表經初核後,應密送本府人事處彙整,平時考核逕簽奉市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作為年終考核參考;專案考核及年終考核
     送考核委員會覆核,並簽奉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發給考核
     通知書。
    前項考核委員會委員由本府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組成,並由秘書長擔任主席。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六、考核等第及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優先續聘僱。年終考核連續二年甲等或三年內
      一年甲等二年乙等者,調增薪點一階(級),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得視業務需要及本府財政狀況續聘
      僱。但連續三年年終考核考列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已續聘
      僱者,核定後自次月一日解聘僱。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予續聘僱;已續聘僱者,核定後自次月一日
      解聘僱。
  前項甲等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受考人任
    職未滿一年及年度中已改敘較高薪點者,年終考核成績不計入調增薪
    點及不予續聘僱累計。因業務性質特殊已另訂考核或績效評核者,其
    年終考核結果獎懲從其規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考核單位受考人數為一人者,其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以四年合併計算
    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受考人數為二人者,其考列甲等人數比
    例,以二年合併計算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
  第一項同一計畫調增薪點已至本職等(等別)薪點最高級者,維持原
    薪點,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高職等(等別)後繼續調增薪點。調增
    薪點其經費來源非屬市庫預算,全額或按比例補助經費如不足支應者
    ,應維持原薪點。
    經考列丙等及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
    述意見之機會。


七、考核年度內曾受申誡一次以上處分、事病假(不含家庭照顧假、生理
    假及安胎事由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或有曠職紀錄者,不得考列甲等
    以上。


八、約聘僱人員具下列考列丙等情事之一,並經查屬實者,應辦理專案考
    核,核定後自次月一日予以解聘僱:
(一)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損害本府形象。
(二)處理公務收受不當餽贈或參加不當飲宴。
(三)涉及貪污案件,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有明顯行政疏失
      或法院判決定讞。
(四)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五)不聽從主管指揮或公然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者。但基於自衛或保
      護合法之權益者,不在此限。
(六)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七)曠職連續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八)違反契約書應立即解聘僱之規定。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