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
併或停辦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對象為新竹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分校、分班或學部)
於學年度學生人數(不含幼兒園) 不滿五十人之學校。
學生總數(不含幼兒園)五十人以上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且與家長達成
共識,認為對學生及學校有助益者,得依本辦法提出轉型發展之申請。
第三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學校轉型發展、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
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方案如下:
一、轉型發展:學校為改變校務經營現況,透過發展特色課程、 混齡教學
、混齡編班等策略,以提升教學品質並使學校永續經營。
二、合併: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
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三、停辦: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
撤(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
第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以書面
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第六條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教學、混
齡編班。
第七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學校,依本辦法實施轉型發展、合併 或停辦時,
由本府組成專案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本市國民中小學轉型發
展、合併或停辦專案評估事宜。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除本府秘書長及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 相關局處代表三人。
二、 學者專家二人。
三、 本市中小學校長協會推薦代表一人。
四、 學校教職員代表一人。
五、 家長代表一人。
六、 地方社區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第四款學校教職員代表一人,由受評估學校教職員代表一人擔任浮動
委員,由該校推薦;第五款家長代表一人,由受評估學校家長代表一人擔
任浮動委員,由該校家長會推薦;第六款地方社區人士代表一人,由受評
估學校學區內社區人士代表一人擔任浮動委員,由受評估學校所屬學區之
區公所推薦。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主持會議、綜
理本小組各項事宜;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襄助或代理
召集人處理小組各項事務。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決議。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
因故出缺時,由本府另聘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小組委員除家長、學校教職員、社區人士浮動委員任期於當學年該校評
估作業完畢後即結束外,委員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
本小組專案評估項目如下:
一、 一般性項目:
(一) 學生數。
(二) 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三) 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四) 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五) 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六) 校齡。
(七) 停辦後擬改分發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 備。
(八) 學校教室屋齡。
(九) 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 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一)其他。
二、 特殊性項目:
(一) 該區只有一所市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 到鄰近同級學校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第九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如下:
一、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學校,應填寫新竹市立國民中小學轉型發展
及合併或停辦作業專案評估表並提送轉型發展計畫,於每年九月三十
日前函報本府審核。
二、 本府召開專案評估小組會議,依第八條評估項目針對受評估學校進行
專案評估。專案評估結果,認有轉型發展之必要者,應依轉型發展計
畫執行;認有進行合併之必要者,應指定擬合併學校;認有停辦之必
要者,應指定學生擬改分發學校。
三、 專案評估結果為轉型發展者或依第二條第二項申請者,學校於每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提轉型發展計畫函報本府核定。計畫執行以一年為期,
得延長一至三年,每年接受轉型發展成果審核。成果審核通過者,公
告成果持續推動校務;成果審核未通過者,依本辦法規定重提專案評
估。
四、 專案評估結果為合併或停辦者,學校應提送合併或停辦計畫,本府依
據其所提送計畫規劃合併或停辦之方案,並擬具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
支援計畫,再送本府專案評估小組進行專案評估,通過後於學區內辨
理公聽會,評估結果連同公聽會紀錄,提報新竹市教育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審議通過者,簽報市長核定,送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備查,並啟動合併或停辦配套措施;教審會審議未通過者,
依本辦法規定重提專案評估。
第十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合併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原學校併入擬合併
學校,改制為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數不足十人者,得改制為分班。
被合併學校之校長,本府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
安置,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學
校,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編制外教學人員,其與原學校所
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第十一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停辦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
學校或輔導轉學。
停辦學校之校長,本府得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
安置,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應協助辦
理調任、介聘,或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分校、分班、學部停
辦者,教職員工應回本校工作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
第十二條
進行合併或停辦學校之原校產、重要文物資料保存及管理,被合併學校由合
併後存續學校擔任保存及管理學校;停辦學校由本府指定保存及管理學校。
前項所稱校產、重要文物資料者,謂學校財產(動產、不動產)、學生學籍資
料、公文檔案、史料、文物及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等價值任何形式的資料
。
動產及不動產移交給各管理學校統籌運用、活化、管理或移撥給市內有需求
之學校使用,有特殊情形時,由管理學校函報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校就讀者
,由本府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相關事宜,並
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時,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
前項措施以停辦學校當學年度該校在籍學生及當學年預定入學新生為對象,
直至該生轉學或畢業為止。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之校園空間利用,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
款通過之校園空間利用計畫,活化其功能,並定期加以檢視及檢討其利用情
形。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實施學校合併或停辦配合學年及學期制,以學年度或學期之起始日
為生效日,並以本府公告所載日期為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國民教育法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辦理。
第十六條
實施學校轉型發展、合併或停辦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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