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
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及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
揮官二人,由副市長及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襄
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執行秘書一人,由災害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兼任。
四、本中心平時由新竹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編組成員輪值三級(
常時)開設運作,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
查報通報機制。
本市異味查看、樹木、招牌、圍籬、路燈、電桿、交通號誌、土石崩
落及路面除汙之平時常見災害處置效能,依新竹市平時各類災害案件
各機關單位分工處理原則(附件一)辦理。
當災害(情)規模有擴大之虞,本中心平時輪值人員應將接獲之訊息
立即通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依新竹市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附件二,節錄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指揮體系)
辦理。
五、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應視災害規模與災
情,依各類災害開設時機提出提昇本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建議,經指
揮官決定後,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通知相關機關
(單位)進駐作業,並以書面(如附件三)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提
昇開設層級。
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都
市發展處、交通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人事處、新
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
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新
竹市東區區公所、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新竹市香山區公所(以下
簡稱各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
第三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
營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農業
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新竹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第三巡防區指揮部、憲兵指揮部新竹憲兵隊等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3、強化三級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
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
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由消防局先
行進駐。
4、二級開設時機:
(1)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署風雨預報本市平
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2)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機率較高時。
(3)二級開設情形由消防局先行進駐,其餘進駐機關(單位)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因應。
5、一級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陸地警
戒區範圍,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二)震災
1、進駐方式:原則由消防局通知進駐。但因地震導致通訊中斷時,
由各機關(單位)自行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交
通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地政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人
事處、警察局、衛生局、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環
境保護局、消防局、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各區公
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運處、交通
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竹工務段、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國
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運務段新竹站、新竹後備指揮部、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震度達五強以上地震時,估計本市有十
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
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或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會處、行
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
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
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四)水災
1、進駐方式:由工務處通知進駐;如有短延時強降雨事件,得由消
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社
會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
護局、消防局、各區公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經濟
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3、強化三級開設時機:依據氣象署發布大雨或豪雨特報,本市將有
局部大雨或豪雨之可能,且可能造成危害時,由消防局先行進駐
。
4、二級開設時機:氣象署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本市轄區二十四小時
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時或三小時累積雨量一百毫米以上時,由消
防局先行進駐,其餘進駐機關(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因應。
5、一級開設時機:氣象署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本市轄區二十四小時
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時或三小時累積雨量二百毫米以上時。
(五)旱災
1、進駐方式:由工務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會處、城
市行銷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稅務局、環境保護局、消
防局、各區公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經濟部水利署北
區水資源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
三區管理處、新竹後備指揮部、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
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之水情燈號為橙燈時。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進駐方式:由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會處、勞
工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
所、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新竹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新竹營運處、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
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
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陸域污
染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預估在十二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者。
(七)寒害
1、進駐方式:由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行政處、警
察局、衛生局、稅務局、環境保護局、各區公所等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3、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新竹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八)空難
1、進駐方式:由交通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交通處、社
會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
所、新竹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交
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竹工務段、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
限公司新竹站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約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有災害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九)海難
1、進駐方式:漁船海難及港區內海難事故由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港區外非漁船海難事故由交通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交通處、社會處、勞
工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新竹後
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新竹區漁會等
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船舶發生海難事故,估計約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有災害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進駐方式:由交通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交通處、社
會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
所、新竹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竹工務
段、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運務段新竹站等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
交通設施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亟待救助者。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進駐方式:由環境保護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社
會處、勞工處、行政處、交通處、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
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或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時。
(十二)生物病原災害
1、進駐方式:由衛生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
、行政處、人事處、教育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交通處、警
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
部、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
科學園區管理局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本市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局陳報指揮
官核准後成立。
(十三)動植物疫災
1、進駐方式:由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行政處、財
政處、主計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稅務局、環境保護局
、各區公所、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等機關(單位)首長(主
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本市有下列情形之ㄧ,經產業發展處陳報指揮官核准
後成立。
(1)國内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狂
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口蹄疫、H5N1高病原性禽流
感或與中國大陸H7N9高度同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等)侵入本
市轄區。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本市轄區,有蔓延成災
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等)侵入
本市轄區爆發。
(十四)海嘯
1、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教育處、交
通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警察局、衛
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
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運處、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新竹工務段、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
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
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署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十五)輻射災害
1、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教育處、交
通處、社會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
、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
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
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十六)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進駐方式:由環境保護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教育處、交
通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勞工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
度升高,空氣品質達重度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
1,250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PM2.5濃度二十
四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
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境保護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十七)森林火災災害
1、進駐方式:由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會處、地
政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
所、新竹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
公司第三區管理處、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等機關(
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以
上,且經產業發展處陳報指揮官核准後成立。
(十八) 石油、天然氣礦場災害
1、進駐方式:由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會處、勞
工處、行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
所、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新竹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新竹營運處、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
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
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天然氣與石油礦場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陸域污染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
控制者。
六、為即時掌握本市災害現場救災作業,強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與災害現
場協調機制,並提升災害現場緊急應變之效率,以達到跨域協調並支
援調度之需,經指揮官評估有以下狀況之一時,且有派員就近協調或
協助救災必要時,視災情需求設置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
(一)有人員死傷之虞,且災情持續擴大。
(二)災情有擴大之虞,評估災害現場救援能量無法獨立處置。
(三)災害造成大量人員死傷,須長時間因應處置。
(四)本市指揮官認有設置之必要。
若遇廣域型災害,除設置市級前進指揮所外,並得增設分區指揮站,
由消防局各大(分)隊、各區公所及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執
行救災工作,並由前進指揮所統籌分區指揮站之人力及資源調度。
前進指揮所相關場址架設、指揮權、進駐人員與任務分工依據新竹市
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辦理。
七、本中心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任務分工如下:
(一)民政處
1、督導各區公所災害應變小組之設置、作業及災害防救整備、災害
查報等事宜。
2、督導各區公所強化防救組織功能,檢查民間房屋設施之預檢工作
及勘查統計民間災情等事宜。
3、對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項。
4、協助社會處辦理救濟事宜。
5、協助罹難者辦理喪葬善後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產業發展處
1、掌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動物疫災、森
林火災災害、港區及港區外漁船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等災害防救措施
、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繫等事項。
3、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事項。
4、負責辦理工商災害損失調查、登記及協助復原事宜。
5、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6、辦理農、漁、林、牧業災情查報、設施防護、搶救與善後處理工
作等事宜。
7、聯繫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供應調節救災糧食。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教育處
1、災民收容場所(市屬學校校舍)之指定、分配、佈置管理事宜。
2、協助所屬學校災害之搶救、災情查報、彙整、重建復建等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工務處
1、掌理水災、旱災及營建工程災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水壩檢查、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
及洪水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堤防、水利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相關事宜。
4、用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五)交通處
1、掌理陸上交通事故、空難及港區外非漁船之海難災害成立災害應
變中心事宜。
2、辦理陸、海、空難相關應變事項。
3、辦理交通號誌設施搶救(修)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都市發展處
1、辦理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及都市更新、開發、國宅興建等防災
規劃事項。
2、建築物工程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及復原執行事宜。
3、其他有關都市發展事項。
(七)社會處
1、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避難收容處所之規劃、指定、分配佈置管理事項。
3、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4、災民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事項。
5、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宜。
6、協助安養院、福利機構等災害搶救事項。
7、辦理住宅災情清查統計、救助事宜。
8、其他應變事項及有關業務權責。
(八)地政處
1、辦理因災害所造成之土地變化重劃事宜。
2、辦理災後地籍測量及鑑定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九)勞工處
1、協助各項勞工災害之搶救及復原重建工作等事宜。
2、災民之就業輔導。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城市行銷處
1、辦理旅賓館災害善後處理復原之處理事項。
2、辦理路樹固定及搶救事項。
3、辦理青草湖水位勘查與事先洩洪事項。
4、辦理觀光事業及風景區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行政處
1、督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有關災害防救事宜、文稿審查及各項
協調事項。
2、督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人員辦理災害防救事項之情形。
3、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4、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佈內容管制
相關事宜。
5、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6、災害發生後提供法律服務事宜。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人事處
1、發佈本市停止上班、上課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警察局
1、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應變相關事宜。
2、負責災害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協助災區
屍體報驗等相關事宜。
3、於本市劃定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勸導及舉發,
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4、協助調用警備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
運輸事項。
5、負責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之查報、
外僑災害之處理、船筏疏散至安全地帶、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
關事宜。
6、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事宜。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四)衛生局
1、掌理生物病原災害災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宜。
3、醫療機構之指揮調度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顧事項。
4、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5、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6、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五)稅務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相關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環境保護局
1、掌理毒性化學物質、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負責災區環境、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戶外災區消毒工作等事宜。
3、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
處理善後事宜。
4、提供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處理污染
善後事項。
5、災區飲用水水質檢驗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消防局
1、掌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輻射災害事故等災害成立災害應
變中心事宜。
2、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理重大災害緊急
應變處理小組事宜。
3、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
事項。
4、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生、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重大傷亡
查報有關事宜。
5、災害及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6、督導各消防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事宜。
7、災害應變中心辦公處所之佈置,電信、通訊裝備之維護及照明設
備之維持,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飲食之供給。
8、於本市劃定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勸導及舉發,
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9、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文化局
1、辦理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辦理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復原工作事項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九)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
1、協助辦理有關米糧緊急供給及調度事宜。
2、其他糧食供應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新竹後備指揮部
1、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聯繫國軍相關單位派
駐連絡官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2、協調國軍支援協助救災復原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權責事項。
(二十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1、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電之
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運處
1、負責電信設備緊急搶修與電信恢復之復原。
2、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二十三)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及復原等事宜。
2、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事項。
(二十四)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復
供氣等復原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業處新竹
服務中心
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復
供氣等復原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
1、負責中油管線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原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1、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2、執行中央管河川防洪設施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事項。
(二十八)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竹工務段
1、負責本市轄內省道、部分縣道災害時之搶修、搶通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第八岸巡隊
1、於本市所轄海岸地區劃定為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
施勸導及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2、其他岸上搜救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三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第十二海巡隊
1、於本市所轄海域劃定為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勸
導及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2、海上緊急傷患運送工具之提供。
3、其他有關海上搜救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
1、執行督導巡防轄區各主要進、排水口、各主要灌排渠道、構造物
及附屬水利設施之搶修、搶險工作,並蒐集傳遞、聯繫災情消息
及救災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宜。
(三十二)災害防救協力機構
1、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及資料分析研判。
八、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本市西大路六七九號三樓),供
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
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如災情嚴
重致原規劃地點無法成立時,另設置警察局二樓會議室(本市中山
路一號二樓)為備援中心;另為避免上述室內災害應變中心因災害
致建築物結構受損無法正常運作;另設本市體育場(本市公園路二
九五號)為戶外備援中心。但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另擇本中
心之成立地點,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報告指揮官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派員
進駐或撤離;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於一級開設時,由各編組單位進駐
災害應變中心,為確保災情即時應變順遂,進駐人員應指派充分授
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國軍及各目的事業單位得指派連絡官或業務熟稔人員進駐。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時,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視災害規
模與應變情形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及災害防救協力機構並應蒐集相關災害資訊,於會議中進行災
情預判與應變處置建議報告,並於本中心開設運作期間,視災情狀
況每日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以瞭解相關單位緊急
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各區公所區長(
或代理人)應參與相關會議召開,另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通知相關機關(單位)與會。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
報告處置狀況,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並應負責彙整各方災情
,即時登入各中央災害主管機關(單位)所規定各類災情傳遞系統
(如EMIC)填報災情及上傳資料。
(六)若多種重大災害在本市同時發生或於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
災害發生,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應立
即向指揮官報告,併同本中心運作,並通知其他相關編組單位進駐
本中心共同因應。
(七)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
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
、陳報;各項交辦事項應於告一段落後亦一併回報本市各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依權責繼續辦理;另本市並應召開或於相關會議請各單位針對業管
權責部分分析災害原因及執行後續改善措施。
(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期
間本中心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十)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國軍新竹聯防區所屬單位經新竹後備
指揮部通知後應主動派遣適當人員進駐本中心及本市各區公所緊急
應變小組,以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及掌握緊急應變處理工作。
九、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機關或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位)予以編組,並指
派業務主管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
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縮小編組及回復常時運作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
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回復常時運作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
管制時,災害主管機關(單位)得報告本中心指揮官回復常時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