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
,提升使用管制成效,特設新竹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
小組(以下簡稱為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區區公所查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違反土地
使用管制使用,遭遇爭議或疑義之案件。
(二)區公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五條規
定檢查及後續處理事宜。
(三)審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檢
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及後續處理之報備事宜。
(四)審議相關機關(單位)之權責分工及同時違反其他法令規定遭遇爭
議或疑義之違規案件。
(五)處理依區域計畫法裁罰有關罰鍰額度及恢復原狀認定爭議之案件。
(六)非都市土地違規查處相關作業規定之研訂。
(七)審議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列管追蹤及解除列管事項之報備事宜
。
(八)其他非都市土地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及決議。
三、本小組置成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人員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成員分別就下列機關(單位
)副首長(副主管)一人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
(三)本府工務處。
(四)新竹市警察局。
(五)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本小組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成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人員代理之
。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地用科長兼任,另置幹事一至二人
,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成員由本府地政處指派。
七、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如召集人、副召集人同時無法出席時,得由出席成員互推一
人代理主席。
九、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