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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或相關單位,提
    供具有生活適應能力及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
    就業服務,以提升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庇護性就業特性如下:
(一)庇護性就業屬長期性就業支持,兼具職業能力強化功能。
(二)庇護性就業進行之場所,以非融合式環境為主,必要時得於半開放
      或融合式環境中進行。


三  服務對象: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年滿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具有生活適應能力及工作意願而工作技能尚無法獨立進入競
    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


四  申請單位資格:本市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學校、醫療機構、
    工(公)會團體及本市公設民營機構,其服務項目應包含辦理身心障
    礙者就業促進事項,其設立宗旨或服務項目與身心障礙就業促進有關
    ,並能研提與執行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者。


五  庇護性就業實施方式:
(一)庇護性就業型態:
      1 勞務代工。
      2 受託製造。
      3 合作生產。
      4 自行產銷。
      5 物品銷售。
      6 其他具有經濟性、社會性、文化性及環保性之生產或服務工作等
        。
(二)申請單位應依業務需要設置主管人員及專業人員提供在場訓練督導
      ,其人員比例、資格及遴用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
      置標準辦理。
(三)申請單位應提供個案在職場工作的保護機制,工作場所之空間、設
      施及設備,應顧及無障礙環境及庇護就業者特殊需要及安全性,且
      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四)申請單位應針對庇護就業者擬訂個別化職業能力強化計畫,並定期
      評量及記錄工作狀況。職業能力強化計畫最長以二年為限,實施期
      滿應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應作為提供個別化就
      業服務、轉銜服務或修訂職業能力強化計畫等之依據。
(五)庇護就業者能力提升後,申請單位應協助其進入競爭性就業職場。


六  申請審查程序:
(一)申請庇護性就業服務實施計畫補助,應填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
      概算表,並檢具下列文件(依單位性質無者免附):
      1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2 捐助章程、組織章程。
      3 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紀錄;
        如為獨資者,應檢附負責人切結書。
      4 最近二年之概算、決算及服務績效。
      5 計畫執行地點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6 其他必要之文件。
(二)審核程序:
      1 初審: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之可行性、急迫性、完整性
        及上年度執行績效等項目予以審核。
      2 核定:俟初審通過後提送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
        員會審議通過並呈報本府核定。
      3 年度中提出申請者,其計畫總經費不得逾新台幣五十萬元整。經
        初審後由本府逕行核定後送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
        委員會備查。
(三)督導考核方式:
      1 期中考核:除每季填寫季報表報本府備查外,本府將不定期實地
        訪視方案執行進度。
      2 成果考核:申請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上一年度執行
        成果報告,報請本府備查,成果考核的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依
        據。
(四)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應每二年對學員做職業輔導評量,評量結果做
      為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或轉銜至競爭性就業職場之依據。


七  庇護性就業依申請計畫書核予補助,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人事費:如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專
      業人員遴用及補助標準表。
(二)專業人員勞健保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五百元整。
(三)學員勞保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六百元整。
(四)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整。
(五)材料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整。
(六)行政管理費: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整(限支用於與本計畫有
      關之行政管理費用)。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需經費依實際需求核定。


八  核銷:採按季撥付方式,申請單位於每年四、七、十月以及同年十二
    月十五日前依本府核定之核銷表格填寫資料辦理核銷。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十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