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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技術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
    才、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致力體育運動及激發運動潛能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團體賽(二人以上組隊):
         1.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錄取團體名次者,必須為非由個人組成之團體項目:如手球
            、橄欖球、足球、棒球等。
         2.團體賽所指法定出場比賽人數,係指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比賽時於場內之比賽人
           數,候備人數為報名人數減去出場人數所剩餘之人數。
         3.接力項目以決賽上場人數為限。
    (二)個人賽:凡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錄取個人名次者。
    (三)個人特殊項目係指:田徑項目中五項、七項、十項及馬拉松項目。
    (四)個人或團體連霸項目:係指同一比賽名稱中,連續二屆以上同項目奪得金牌者,比
        賽名稱若經更改,則視同不同之比賽(個人連霸項目必須為單一之個人或團體完成
        比賽)。
    (五)選手:凡設籍本市且代表本市(含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在學學生)或本
        國出賽者。
    (六)教練:以指導本市選手為限,國內賽教練獎勵金發給以秩序冊所列該項教練為獎勵
        對象,國際賽則以指導本市選手且設籍本市為限。

三、除經本府專案核准之特殊情形外,本要點之各項比賽獎勵原則如下:
    (一)破紀錄獎勵金以大會頒發獎牌項目為準(如舉重,以抓舉、挺舉之總和計分,但大
        會只給總和獎牌,則破紀錄獎勵金僅發總和破紀錄獎勵金,餘類推)。
    (二)連霸獎勵金採階段式增發。
    (三)凡參賽隊伍少於八隊,獎勵金折半計算,但國際賽事與殘障運動種類不在此限。
    (四)凡設籍本市選手或教練(以指導本市選手為限)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者,先給予參加獎助金,若又榮獲名次
        ,獎勵金另計。
    (五)凡申請國內比賽必須為代表本市或本市各級學校始得申請。
    (六)教練獎勵金應以實際指導選手者為限,另選手兼任教練者,獎勵金不得重複申請。
    (七) 特殊與未盡事宜,由業務單位敘明理由陳請市長核定後辦理。

四、各項比賽獎勵金發放標準如附表。

五、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內比賽:
        1.印領清冊及領據。
        2.秩序冊影印本:封面頁及印有申請人姓名頁(應含所屬隊伍名稱)。
        3.繳交比賽期間至獎勵金申請前所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細記事)或身分証
          影本(教練及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在學學生免繳)。
        4.大會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5.主管權責機關核准辦理之文號。
    (二)國際賽
        1.印領清冊及領據。
        2.國手與教練當選證書影本或教育部體育署證明文件。
        3.大會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僅參賽者應檢附參賽成果報告。
        4.繳交比賽期間至獎勵金申請前所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細記事)或身分証
          影本。

六、本項獎勵金之申請應於比賽結束後四個月提出,逾期視同放棄。

七、凡申請本要點中之各項獎勵金,於比賽時至申請獎勵金時必須設籍本市,但教練及就讀
    本市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之獎勵不含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壯年組、成人組、長青
    組等非正式錦標賽及教職員組。

九、申請獎勵金者以偽造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
    受領之款項。
    前項情形,本府得視其情節輕重,否准同一申請獎勵金者依本要點所為之它項獎勵金申
    請。
 
十、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所申請之獎勵金,本府尚未作成准駁之處分而法規已修正者,適用修
    正生效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