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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績效評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核對象為下列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級專輔人員:新竹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之心理師或社工師。
(二)校級專輔人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置之心理師
      或社工師。


三、專輔人員之績效評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精神,作準確客觀
    之評核。


四、輔諮中心及本市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輔人員績效評核初核,並
    報本府覆核。


五、專輔人員績效評核總分為一百分,評核表格如附件,評核項目及比重
    如下:
(一)專業表現(百分之四十):專業及行政工作服務之品質、效能與信
      守專業倫理情形。
(二)品德(百分之二十):專業人員情緒管理、待人處事之表現情形。
(三)工作態度(百分之三十):認真負責與積極進取之態度、團隊合作
      與工作配合度。
(四)出缺席(百分之十):值勤接案及出席相關會議之情形、依規定完
      成請假手續。
    校級專輔人員之績效由學校及輔諮中心評核之,其所占百分比,依一
    週內駐學校及調派天數比例而定;市級專輔人員之績效由輔諮中心主
    任及主管科長評核之。
    專輔人員如有特殊貢獻與表現優異者,可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則辦理,嘉獎一次者評核時總分增一分,記功者總分增三分,記一大
    功者總分增九分;申誡一次評核時總分扣一分,記過者總分扣三分,
    記大過者總分扣九分。總分如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計。


六、專輔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
    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前項評核之甲等人數比率,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
    上限。
    專輔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晉薪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市財力等級標
    準補助及本市配合款支應。


七、專輔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以上。
(二)平時評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事假超過五日或病假超過十四日者(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
      比例計算)。
(四)年度內曠職累積達二日。
(五)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輕微。


八、專輔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務者。但因
      特殊原因且平日表現優良,由其單位主管敘明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具體事實。
(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具
      體事實。
(七)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九)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