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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續辦
    及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組成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其
    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
    推產生。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申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於下列期間內
    ,檢附申請表及實驗教育計畫向本府申請:
(一)於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者,申請期間為四月二十
      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於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者,申請期間為十月二十
      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四、本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下列期間內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
    知申請人:
(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之申請案件,於每年六月二
      十日前。
(二)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之申請案件,於每年十二月
      二十日前。
    審查項目包含申請表件之完整性及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可行性及預期
    成效。


五、計畫通過後因故改變計畫內容,應檢具異動申請表及變更後之實驗教
    育計畫送本府許可後實施。
    因故停止計畫者,應於計畫停止兩週前檢具停止申請表,送本府備查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並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
    、私立學校就讀。
    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訪視結果不佳,經本府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原許可處分。
    申辦團體實驗教育者,因學生中途退出等因素,致團體未達三人以上
    者,其團體實驗教育應予停辦。


六、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處理:
(一)同屬本市所轄學校之轉出轉入者,應檢具異動申請表及變更後之實
      驗教育計畫向本府提出異動申請,經許可後得以接續實驗課程。
(二)於其他縣市已申請通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檢附原獲准計畫
      經本府同意後,可續辦至該學年度結束,新學年度需重新提出申請
      計畫由審議會審議。
(三)轉出至其他縣市學校者,依該縣市相關規定辦理。


七、團體實驗教育之申請人及機構實驗教育之非營利法人代表人,應於每
    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報學生名冊至設籍學校。設籍學校應於收到名
    冊一週內報本府備查。


八、設籍學校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二)提供家長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或轉介相關機構。
(三)提供親職成長課程、施打疫苗等相關資訊。
(四)通知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
      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通知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有關成績採計等規定;但
      校內繁星推薦及大學特定系所入學申請採計在校排名成績等程序,
      均依個別合作計畫書辦理。


九、本補充規定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訂之,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表
    件及申請實驗教育相關資訊公告於新竹市教育網。


十、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