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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
全文檔案: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對象為依法報備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
人,且以其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為限,其補助經費範圍: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柏油路面及路燈修繕


第 三 條
前條補助係由本府相關單位及其所屬機關(以下稱補助權責單位)視財源
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維護與修繕,若編列預算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第 四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填寫申請書(如附表)向
新竹市各區區公所轉報各補助權責單位會勘並核定後予以補助。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補助核定書後三個月內施作完成,並將支出憑證及施
作前後照片報請補助權責單位撥款。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僅提供公寓大廈申請補助,其修繕、管理及維護之權利與義務
,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之。
前項補助若涉及私權時,應俟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協調處
理完成後提出。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