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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及促進市民社會福利基本權益,
    推動與協調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福利政策及相關重大措施,
    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特設新竹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本府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及措施。
(二)促進本府相關局(處)共同執行社會福利政策。
(三)其他有關重大社會福利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機關)代表:民政處、教育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
     、勞工及青年處、交通處、主計處、新竹市衛生局、新竹市警察局等
      單位(機關)各一人,由副主管(副首長)以上人員兼任。
(二)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
     表十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得由下列任務編組具社會福利相關之學者、專家、民
    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相關領域代表聘
   (派)之:
(一)新竹市性別平等委員會。
(二)新竹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
(三)新竹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與兒少性剝削防治委員會。
(四)新竹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五)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
(六)新竹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
(七)新竹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委員會。
(八)新竹市政府新住民照顧輔導委員會。
(九)新竹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十)原住民族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社會專業人士或團體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單位(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
    社會專業人士、民間團體代表或服務使用者代表列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