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收入憑證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收入憑證係指規費、使用費、租金、罰鍰及其他各項收入
憑證(不含學校註冊單及各機關非繳市庫之收入)。
三、各機關應將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於印製前將徵收聯單之起訖號碼及數
量報經本府核可後自行印製。
四、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各機關應設置各項收入分類登記簿(格式如附
表一)並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等事項。
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時應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格式如附表二)。
六、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憑證之領用、保管、查核並於每月十月
前繕製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如附表三)連同繳款書(本府
內部單位免附)送製發單位查核。
七、收入憑證作廢時,應於憑證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正本由各領用單位
妥慎保管,影本隨同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送製發單位備查。
八、各項收入憑證之報核聯及存根聯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
年。
九、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抽查各項收入憑證之印製、保管及使用情
形。
十、空白收入憑證損毀或滅失,各機關應查明原因,報經本府備查後作廢
。
前項損毀或滅失除因不可抗力者外,對失職人員應按情節議處並賠償
損失。
十一、各項收入憑證保管人員遇有離職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
列冊移交,並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私章,註明卸任日期
,以明責任。
十二、違反第三點規定,擅自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除刑事部分應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外,仍應追究其民事及行政責任。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