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設置產業
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新竹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
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管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