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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施工中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拆除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特訂定
本要點。
二、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經所在地區公所查報,並經本府工務處認定為實
質違章建築者,立即拆除。
三、強制拆除之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其拆除後建築廢棄物,則以公告或書
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
者,視同廢棄物處理。另違反建築法規定重建者,移送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依法偵辦。
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