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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
機關,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
三、公有路外停車場營運收入。
四、公有路邊停車場營運收入。
五、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六、民間機構有關停車場之興建、營運所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
九、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十、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一、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十二、候車設備委外經營收入。
十三、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有停車場之經營管理及維護費用。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取締違規停車部分支出。
六、公有停車場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七、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及相關人員人事費支出。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暨相關人員工作獎金。
十、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十一、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經費。
十二、促進捷運、公車或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改善本市停車設施之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造、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