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確保達成政府施政目標、依法行
政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之實施,以促進合理確保達成下列四項主要目標:
(一)實現施政效能。
(二)提供可靠資訊。
(三)遵循法令規定。
(四)保障資產安全。
行政透明為前項第三款遵循法令規定之次目標。
三、本方案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為實施對象。
四、本方案推動單位包括:
(一)本府成立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負責規劃、推動內部控制制度
,並督導落實執行。
(二)各機關分別組設內部控制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本方案相關工作。
五、本方案推動策略及分工如下:
(一)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1.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對主管機關(單位)首
長(主管)、副首長(副主管)等說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
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共識及支持。
2.審議本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內部
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等。
3.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等。
4.督導各主管機關(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
,並定期或不定期擇主管機關(單位)進行訪查。
5.審議或備查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報檢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
)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6.審議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報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
他調查意見及審計機關之審核意見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事項之權
責分工。
7.審議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落實
執行情形,包含已獲致具體成效,可供其他機關借鏡等案件。
(二)財政處、政風處、主計處、人事處及行政處(以下簡稱各權責單位
):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如附表),提報本府內部
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三)各機關
1.機關首長對推動、落實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負最終責任
。
2.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指定內部各單位主管組成內部控
制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2)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3)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4)參採各權責單位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等,並審視
個別性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其
中所屬各機關及學校應報送主管機關(單位)備查。
3.規劃及執行自行評估作業。
4.辦理內部稽核教育訓練,並規劃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另得審視
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訂定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四)各主管機關(單位)除辦理前款所列事項外,並辦理及督導下列事
項:
1.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對所屬首長、副首長說
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共識及支
持,並持續培育內部控制種子教師,推派其擔任本機關或所屬教
育訓練講座,以協助機關推動內部控制。
2.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及審計機關之
審核意見等涉及業管內部控制事項,應即會同所屬依本府訂頒內
部控制相關規定,釐清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內部控制缺失,並
督導所屬積極檢討改善。
3.內部控制缺失涉及跨機關業務,應主動與相關權責機關進行溝通
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釐清權責
及問題所在,並儘速檢討改善。
4.督導所屬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屬性質相同者,得為一致規定,或
指定所屬統一訂定。
5.督導所屬審視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得訂定內部控制監督作業
相關規定,屬性質相同者,並得為一致規定,或指定所屬統一訂
定。
6.督導所屬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並檢視所屬內
部控制缺失案件認定情形,另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進行訪查。
7.彙整本機關及所屬下列辦理情形,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
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
督導改善情形。
(2)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情形,包含已獲致具體
成效,可供其他機關借鏡等案件。
六、各機關依本方案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情形應予以評核,
其評核方式另訂之。
七、各機關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方案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