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及管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二十五條,特設新竹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管理、輔導、監督與考核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
(二)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收退費、人
員薪資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三)研議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宜。
(四)促進其他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四人。
(二)本市轄區內兒童福利、家長、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四人。
(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及托嬰中心代表二至四人。
(四)本府勞工處及新竹市衛生局等處局代表各一人。
(五)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本府社會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之事務。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
主席。
本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