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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入園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幼兒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且處於經濟、文化
、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者。


第 3 條
前條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下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
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
文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
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第 4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資格者,於登記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各公立
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下稱幼兒園)應依所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屬性及
下列順位接受登記,如同順位登記超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名冊,除姓名外,該公告之內容
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


第 5 條
幼兒園於新生入園後因特殊情事所產生之缺額,遞補順序依前條之規定辦
理。


第 6 條
依本辦法辦理優先入園之幼兒,應於就讀幼兒園所訂期間內,填具申請表
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


第 7 條
幼兒園招收各類不利條件幼兒時,除身心障礙者外,於同一班級內同類型
之幼兒超過三分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增聘適合該類不利條件幼兒之專業
輔導人力。
幼兒園於同一班級內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超過四名(含鑑輔會安置之三名)
,得向本府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但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者,不得減少該
班人數。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