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為回饋贊助世博台灣館(以下簡稱台灣館)之企業及個人,使該企
業或個人形象得以與台灣館一起彰顯,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企業或個人得以現金、材料、產品或勞務等形式贊助。
第 3 條
贊助企業或個人得與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簽訂企業或個人贊助契
約書或其他書面文件,以確定贊助方式、金額、付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
。並由本府開立贊助企業或個人贊助款項或其他捐贈項目之收據。
第 4 條
贊助金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依照附表回饋方式辦理。
贊助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仍於台灣館適當地
點樹立榮譽榜。
企業或個人贊助不限金額一律於本府官網、台灣館官網及本府美麗新竹市
刊物刊登芳名錄。
各等級詳細回饋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贊助現金者,依金額分級享有贊助回饋;贊助其他項目者,由雙方議定贊
助等級。
第 5 條
回饋期間自台灣館正式營運起五年為止。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