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
生局)。
第三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 門診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 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四條
衛生所之屬性為都市型衛生所。
第五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六條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七條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衛生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衛生所會計業務,由衛生所派員兼辦。
第九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定,報衛生局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