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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幼兒園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幼兒園諮詢會(下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有關幼兒教育之教保服務工作、發展與諮詢事項。
二、協調各方意見以強化幼兒教保服務功能。
三、提供幼兒教保服務之園務發展與幼兒教育活動之諮詢。
四、推動幼兒教保服務之宣導,保障幼兒教育權利。
五、提案幼兒教保服務之興革。
六、其他重要幼兒教保服務事務協調及評鑑之諮詢。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新竹市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四、教保學者專家一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 
七、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算,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
內因故出缺時,應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
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其缺額,由本
府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為進行督導有關幼兒教保服務工作之推動狀況,並提供研擬推展相關工作
之各項實施計劃之建議與諮詢,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 6 條
本會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會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 7 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專案,得由召集人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
研究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專案召集人。專案研究小組得視事實需要召
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並將研究結論提報本會。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科長兼任。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