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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2.19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19015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新
    竹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處處
    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處副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有關業務;組員若干人,由各單位推派一人辦理個人資料
    保護之專責人員(科長或專員級,以下簡稱各單位專責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幕僚工作、各單位專責人員名冊之製作更新、依第六點辦理本
    府個人資料檔案名稱等之公開  作業由行政處辦理。
    為強化幕僚功能,整合本府個人資料保護資源,本府相關單位應配合
    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得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得由執行秘書為主席;執行秘書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組員
    一人代理之。
 

七、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
為之。
 

二十三、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各單位應依
        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指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建立分
        級分類管理制度,並針對接觸人員建立安全管理機制。
    各單位得成立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規劃及督導單
        位內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業務。

二十四、個人資料檔案型態分為紙本類、電子類(含電子檔、可攜式媒體
        、系統資料庫),相關作業指引由行政處法制科及資訊科分別訂
        定之。
        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
        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紙本類個人
        資料檔案依新竹市政府紙本類個人資料檔案保護作業指引之規定
        ,由本小組會同政風單位定期稽核;電子類個人資料檔案依新竹
        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政策之規定,由本府資訊安全處理小組中之
        內部稽核小組定期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