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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新生分發及學生轉入學要點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2.19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19088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新生分發及學生轉入學要點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新生分發及學生轉入學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新生分發入學辦法第三條規定
    訂定之。


二、實施班級總量限制(以下簡稱總量限制)由學校依現有校舍校地容納量
    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必要時本府得按現有之校舍數
    ,逕行限定學校招生班級數。
    學校招收新生班級數,不得超過前項核定之班級總量。


三、總量限制學校應依本府編班標準編班,不得超收學生。但第五點及第
    七點第四款之但書,不在此限。


四、國中小學採學區制,總量限制學校以招收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學區內之適齡學生為主。但該國中小之學生人數容量超過時,得改分
    發至鄰近非總量限制之國中小就讀。
    設籍本市,但未依學區入學之外縣市國小畢業生,申請至本市總量限
    制學校就讀時,如該校尚未額滿,可依設籍先後進行分發;惟若已額
    滿,則改分發至鄰近國中就讀。


五、新生入學依新生戶籍遷入學區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錄取順序,最後一名
    如有二人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以有兄姊就讀該校者為優先;若條件
    相同者,則採公開抽籤決定。但最後一名錄取學生為多胞胎之一者,
    其多胞胎手足隨同該生以外加名額就讀總量限制學校。

六、新生應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同一戶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居住
    之房舍應為自有或租賃,屬自有房屋者應檢附設籍之房屋所有權狀或
    當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單;屬房屋租賃者須提供登記日
    前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若無法於期限內補正上述證明者
    ,入學排序順位為於期限內出具證明者之後,另其入學順序於各校作
    業規定訂定之。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入學:
(一)經縣市政府轉介安置之少年保護個案。
(二)設籍本市且居住於學區內經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子女。
(三)設籍本市且居住於學區內而父母雙亡者。
(四)各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得隨
      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但於新生名單公告後之新
      聘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得採外加名
      額方式辦理。


八、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而未獲錄取及未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者,由該總量限
    制學校逕行分發鄰近學校就讀。


九、新生報到截止後,如有公布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並
    書面通知後,仍未報到之缺額,由未錄取者依設籍先後順序補實。


十、總量限制學校學期中之各年級學生,僅得轉出。但具特殊理由,經總
    量限制學校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或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總量限制學校學期中轉出後之缺額,於寒假及暑假中辦理補實作業
      ,志願轉入學生按戶籍遷入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順序公開分發。


十二、中途輟學生其學籍仍保留原校,並得依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復學。


十三、因輔導需要必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免辦戶籍遷移,原校經家長
      及轉入學校同意後,得辦理轉學。


十四、新生入學程序如下:
(一)應入學之新生名冊,國小由戶政事務所造冊,國中由各國小提供畢
      業生入學名冊。名冊中應註明里、鄰、設籍日期、父、母及新生姓
      名。
(二)學校寄發入學登記書。
(三)辦理新生登記作業。
(四)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參照應入學之新生名冊設籍先後順序,核定
      入學名冊。
(五)寄發入學通知書:國中由各校寄發,國小由各區公所寄發。
(六)新生報到。
(七)對未報到新生進行訪視勸導。
(八)未報到缺額由未錄取者依設籍先後順序補實。
(九)未錄取新生分發鄰近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