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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7點、第13點及刪除第15點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發文日期: |
108.01.22 |
發文字號: |
府社婦字第108002331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7點、第13點及刪除第15點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
內容: |
七、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以申請人與子女或孫子女共同
居住為限;因離婚或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者,申請人及
子女不得與前配偶或子女之生父母同一戶籍或共同居住。
所稱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指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
務;所稱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指申請人平均每月
工作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十三、區公所受理初審符合資格案件,報請本府復審核定,審核作業應自
區公所受理案件備齊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作業,本府核定
後,逕撥款項於受補助人金融帳戶並函知區公所建檔備查。
十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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