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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7點、第13點及刪除第15點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發文日期: 108.01.22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8002331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7點、第13點及刪除第15點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容:
七、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以申請人與子女或孫子女共同
    居住為限;因離婚或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者,申請人及
    子女不得與前配偶或子女之生父母同一戶籍或共同居住。
    所稱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指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
    務;所稱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指申請人平均每月
    工作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

十三、區公所受理初審符合資格案件,報請本府復審核定,審核作業應自
      區公所受理案件備齊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作業,本府核定
      後,逕撥款項於受補助人金融帳戶並函知區公所建檔備查。

十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