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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主管機關: 新竹市衛生局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2.12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29739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1.01
旨: 訂定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名稱: 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容:
第1條   
為維護市民健康,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有效管理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之預
算執行,特設置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
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第3條   
本基金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新竹市衛生局。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醫療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療成本。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四、本基金如有賸餘,得經由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相關
法規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運用。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