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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地政處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5.02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7162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5.04
旨: 修正新竹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容:
第三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收費基
準如附表一。
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


第五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或依法
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免予收費。其他具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免
費提供。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