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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地政處 |
發布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5.02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007162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05.04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
內容: |
第三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收費基
準如附表一。
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
第五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或依法
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免予收費。其他具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免
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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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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