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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5.13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8007690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新竹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四人。
     (二)本市轄區內兒童福利、家長、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四人。
     (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及托嬰中心代表二至四人。
     (四)勞工處及新竹市衛生局等處局代表各一人。
     (五)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要點修正前原任委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社會處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受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