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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5.13 |
發文字號: |
府社婦字第108007690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四人。
(二)本市轄區內兒童福利、家長、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四人。
(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及托嬰中心代表二至四人。
(四)勞工處及新竹市衛生局等處局代表各一人。
(五)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要點修正前原任委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社會處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受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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