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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刪除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5.15 |
發文字號: |
府社婦字第10800784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刪除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民政處一人。
(二)教育處一人。
(三)社會處一人。
(四)勞工處一人。
(五)人事處一人。
(六)行政處一人。
(七)主計處一人。
(八)新竹市警察局一人。
(九)新竹市衛生局一人。
(十)新竹市文化局一人。
(十一)社會專業人士及學者二至四人。
(十二)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第一項第十一、十二款委員續
聘以一屆為原則,本委員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
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要點修正前原任委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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