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新竹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刪除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5.15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800784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刪除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新竹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民政處一人。
    (二)教育處一人。
    (三)社會處一人。
    (四)勞工處一人。
    (五)人事處一人。
    (六)行政處一人。
    (七)主計處一人。
    (八)新竹市警察局一人。
    (九)新竹市衛生局一人。
    (十)新竹市文化局一人。
    (十一)社會專業人士及學者二至四人。
    (十二)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第一項第十一、十二款委員續
    聘以一屆為原則,本委員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
    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要點修正前原任委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