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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5.22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0081898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入園辦法 |
內容: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幼兒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且處於經濟、文化、
身心、族群及區域等需要協助者。
第 3 條
前條所稱需要協助之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經戶籍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下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
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
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 以上身心障礙
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第 7 條
幼兒園招收各類需要協助幼兒時,除身心障礙者外,於同一班級內同類型
之幼兒超過三分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增聘適合該類需要協助幼兒之專業
輔導人力。
幼兒園於同一班級內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超過四名(含鑑輔會 安置之三名),
得向本府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但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者,不得減少該班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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