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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5.22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0081364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部分條文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
內容: |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
良者。
五、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與其他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七、拒受饋贈,有具體事蹟者。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期間在二個星期以上未滿二
個月者嘉獎一次,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嘉獎二次。
十一、辦理各項資安業務,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
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並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
值而採行者。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者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或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九、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期間在四個月以上未滿六個
月者記功壹次。
十、辦理各項資安業務,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第三條規定之情形,並圓滿達成任務,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
具體優異事蹟者。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以上,
未達二日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九、本人及代替他人不實簽到簽退,經查屬實者。
十、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者。
十一、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輕微者。
十二、借用宿舍違反規定情事,情節輕微者。
十三、辦理各項資安業務,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
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並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二、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饋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較重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形較重者。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
五日者。
七、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較重者。
八、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造成嚴重後果者。
九、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較重者。
十、借用宿舍違反規定情事,情節較重者。
十一、辦理各項資安業務,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
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並執行不力,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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