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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四條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7.24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011533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四條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
內容: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收代辦費,其項目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費。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一律參加並繳納保險費)。
三、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四、午餐費。
五、教科書書籍費。
六、交通車費。
七、班級教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八、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班級教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始得收費。
二、每生每學期支付電費、冷氣機維護等費用合計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
(一)電費: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動電
費及超約附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
內退還學生。
(二)冷氣機維護等費用,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
每班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第一項第七款之收費額度及第八款之收費項目,需經家長授權代表參加學校
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切實開立收據。
前項校務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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