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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新竹市私有有形文化資產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8.14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2379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8.16
旨: 訂定新竹市私有有形文化資產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
法規名稱: 新竹市私有有形文化資產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
容:
第1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2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有形文化資產,係指新竹市政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
十九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完成登錄及公告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


第3條   
經登錄之私有有形文化資產及其所定著之土地,減徵標準如下:
一、 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 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4條    
私有有形文化資產經登錄或廢止登錄者,新竹市文化局應於公告後三
十日內將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稽徵機關。


第5條    
私有有形文化資產及其所定著土地,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
,當月份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變更或消滅者,自次年(期)起變更
或恢復課徵地價稅,次月份起變更或恢復課徵房屋稅。


第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