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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幼兒園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8.14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0126116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幼兒園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內容: |
第二條
新竹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有關幼兒教育之教保服務工作、發展與諮詢事項。
二、協調各方意見以強化幼兒教保服務功能。
三、提供幼兒教保服務之園務發展與幼兒教育活動之諮詢。
四、推動幼兒教保服務之宣導,保障幼兒教育權利。
五、提案幼兒教保服務之興革。
六、其他重要幼兒教保服務事務協調及評鑑之諮詢。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新竹市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一人。
六、教保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二人。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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