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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8.14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2617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私立國民中
小學、及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
保險人。但年齡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
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教保服務機構兒童限為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二歲以上兒童。


第四條
本辦法之採購得由本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統籌辦理。
前項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為要保
單位,由校(園)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
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第八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
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
間之保險費。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
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教保服務機構一般兒童二歲以上,於就
讀之學期間始滿上開年齡者始得生效。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
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
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知承保機構。


第九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除書規定全額補助之學生,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
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
幣二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