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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行政處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8.15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2785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並為委員;其餘
    委員八至十人,由市長就本府職員派兼或遴聘具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
    學者專家擔任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府內委員兼任除隨其本職進退或其他原因替換止外,無任期限制。
    府外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
    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