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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新竹市政府補助新竹市市區公車車輛安全設備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生效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9.23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08014628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新竹市政府補助新竹市市區公車車輛安全設備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生效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補助新竹市市區公車車輛安全設備
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區公車車輛安全設備之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辦理補助之對象為本市市區客運業,且其車輛為經本府核定
    之市區客運車輛(備用車車輛數,不得超過實際正常營運車輛數
    二分之一,並以本府一百零八年五月調查車輛數為基準)。


三、本要點補助車輛 A 柱視野改善設備項目如下:
  (一)安裝廣角照地鏡,每面直徑至少二十公分。
  (二)超廣角凸透鏡面貼,每面尺寸至少一百五十二乘以二百零三
      公釐。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可改善行車視野之設備
   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設備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且每輛車不超過新
   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
 (二)車輛清冊(含車輛牌照、出廠年份等)。


五、補助作業程序及期程:
 (一)本市市區公車業者應於本府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送第四點文件向本
     府申請。
 (二)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審查期限,以十五日為限。
 (三)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府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本府得駁回申請。
 (四)本市市區公車業者應於本府核定期間內完成裝設並提送相關照片、
     規格等資料予本府審核。
 (五)本府審核確實裝設完成後撥付款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偵查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所繳文件虛偽不實。
 (三)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