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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新竹市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28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9.26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0147692號 令 |
異動性質: |
廢止 |
主旨: |
廢止新竹市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28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
內容: |
一、為有效處理新竹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
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三、本基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其
裁罰基準如附表。
四、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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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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