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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9.30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5013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10.02
旨: 修正新竹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
法規名稱: 新竹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容:
第三條
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第五條 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實施計畫由本府於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告。


第六條 機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自評:由受評鑑機構依評鑑實施計畫自行評定分數,於指定期限前檢
    具相關文件函報本府社會處或受委託評鑑單位辦理實地評鑑。
三、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實地訪視得
    視察機構相關設施、訪談業務有關人員及受服務對象。
四、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構。
五、受評鑑機構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
    ,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府社會處應修正評鑑結
    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結果。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